当听说政府发文要向虚拟货币的买卖征收税款后,笔者的第一感觉便是相当好奇,因为这种货币并非中央银行发行,不存在金融机构经手,也没有工商部门经管,国家税务总局如何去征收那20%的收益税款呢?
钱这回事,在近期已经是风口浪尖,而在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立法和监管还处于莫须有状态下,政府却顶风作案狠下杀招,其目的何在?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发现,在目前流通的虚拟货币有20余种,比较著名的是QQ游戏币以及各类大型网游的虚拟货币,而其每年有多达几十亿的庞大数字,更以年均15%~20%增长,而通常虚拟货币和实体人民币是等值购买的。这下清楚了,这背后有着上千万的税收,而且同理也是年均15%以上的增长。国税局是在“实缺虚补”呢,虽然顶着与14部委发文自相矛盾、不知如何征收和打击网游产业这三大问题。

不过这些都是国税局要去考虑的问题,因为对虚拟货币交易收税是合理合法的,只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所以税是早晚要收的,眼下我们的问题是:怎样不让自己的利益减损呢?毕竟我们实实在在的钱都已经大幅缩水了,虚拟的钱可不能再遭殃。
那么,先读一下国税局的批文吧。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成文日期:2008-09-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这句话非常重要哦。
Q币的购买途径有Q币卡,固定电话,宽带账号等多种,而其中银行卡的充值可享受9折优惠,同样在淘宝和易趣等网站上通常都是折扣购买的,但规定是1个Q币=1元人民币。那么这样的交易算是什么收入呢?以“财产转让所得”中“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这样减下来不就是负数了吗?如何缴税?

当然,笔者只是举例说明而已,不当之处大家都可指正。而如何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各位网友终归会有自己的办法。这里是要让大家清楚,在你酣畅淋漓地遨游网络游戏,结识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的时候,要最大化保护自己的财产哦,缴税自然是我们的义务,但保护自己的财产同样也是我们的权利。要是真的哪一天你的虚拟货币被征税了,一定要了解,征你税的拿你钱的是否同样也已尽到其义务,因为你受到保护才应该是第一位的。
上一篇:金融危机下我们的低调时尚生活
下一篇:my morgan my moden- Morgan新款香水上市
November 15th, 2008 at 9:30 pm
问题是在腾讯出售Q币的同时已经向国家纳税了
所以也就不存在逃税问题了
如果还需要缴税的话
那算不算虚增币值呢